2006年5月2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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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时是农村户口 索赔时转了城镇户口
法院判决分段计算残疾赔偿金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众所周知,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上按不同的标准计算,但要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农村户口,而在索赔时则转成了城镇户口,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计算赔偿金?近日,桐乡市法院用分段计算法判决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把户籍变化充分体现在赔偿计算中。
  2004年9月29日早上,台州人邱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货车,从台州椒江开往桐乡市,途经320国道线桐乡市崇福镇留良路口地段时,碰到缪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自西向东横过公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缪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缪某分别构成Ⅴ级、Ⅹ级伤残,交警认定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缪某负次要责任。
  去年6月,缪某将邱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34万余元。同年4月25日,缪某的户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因此,缪某按城镇户口的标准提出了残疾赔偿金的要求。此案在审理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按什么标准计算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被告认为,缪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农村户口,在定残之后、案件审理前转为城镇户口,对其残疾赔偿金应以定残之时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
  对此,桐乡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邱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缪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除此外,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
  而对最高法院的该条解释,桐乡市法院认为应参照最高法院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理解。由此桐乡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应分段计算,即在定残之日起至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前,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转为城镇户口后,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受害人其余时间的残疾赔偿金。2005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60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564元。由此,缪某的残疾赔偿金应该是6096元×54/365×62%+14546元×(20-54/365)×62%,即179595.31元。
  此案由被告提起上诉后,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